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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測機構要對數據“終身負責”

            所屬分類: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17-10-09

                   近年來,圍繞環境監測數據出現過很多“怪現象”。比如在空氣質量監測儀器附近加大打掃和灑水頻次,給儀器“戴口罩”;把污水監測探頭放到自來水中……很多人質疑,當前到底是環境質量在改善,還是環境數據“改善”了?誰該對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負責?數據出問題,處罰誰,如何處罰?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環境保護部監測司司長劉志全說,通過落實《意見》,將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的綜合治理體系,營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能為、不愿為、不敢為”氛圍。


            “誰出數誰負責”建立責任追溯制度

                  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


                  劉志全說,當前我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存在兩大突出問題。一是人為干預導致數據失真情況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地方通過指使相關人員干擾采樣設施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不當干預環境監測;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也屢禁不止,有些企業蓄意干擾監測現場采樣,偽造數據等。二是客觀局限導致數據不準,這是由于監測人員、儀器、設備等能力不足造成數據不準確、不科學,不同部門布局的監測點位不一致、方法標準不統一等導致數據不一致,引發公眾對環境數據的質疑。


                  于是,為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責任,《意見》第五部分明確要求,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建立全過程檢測質量管理體系,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要求。


            首次明確地方政府的領導和監管責任

                  《意見》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


                  劉志全說,《意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和問責形式,解決了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由誰負責、負什么責、對出現什么問題追究什么責任等問題。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承擔主體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意見》提出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的“干預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意見》規定還首次明確提出,為防范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方面的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劉志全說,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還要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保部和省級環保部門可公開約談市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等。


            實施聯合懲戒“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根據《意見》,還將加強部門協作,實施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劉志全說,與質檢、國土等資源部門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與發布協調機制,統一環境監測規范,統一信息發布,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此外,與質量技術監督、司法部門等,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給予嚴肅查處和嚴厲打擊;與組織、監察部門等加強協作,對地方干預環境監測行為進行問責,保障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監測;與法制辦等部門一起,完善法律法規,為打擊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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